根据《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(江苏省人民政府令)及《关于办理生育保险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常生保办[2003]1号文件精神,现对后勤服务公司职工生育保险及职工子女医疗费、保育教育费作如下规定:
一、职工生育保险
1、事业编制职工生育保险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。
2、在编企业编制职工生育保险按《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》及常生保办[2003]1号文件精神执行。生育医疗费和营养费全给个人,如不足4000元给予适当补助,补助后最高不超过4000元。
二、职工子女医疗费
1、事业编制职工子女医疗费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。
2、在编企业编制职工子女门诊费实行包干的办法,每人每年360元包干使用。
3、在编企业编制职工子女住院医疗实行商业保险。公司为职工18周岁的学龄前儿童和小学、初中、高中学生购买“子女安心团体短期医疗保险”,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承保。
三、职工子女保育教育费
职工子女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参照学院相关规定,上半年由家长男方单位负担,下半年由家长女方单位负担,标准为:1080元/人。
以上规定从2008年9月始执行。
常州纺院后勤服务公司
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